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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3]497号颁布时间:2003-12-10

     2003年12月10日 琼地税发[2003]497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的 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 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高度重 视这项工作,要克服一切困难并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快此项工作进度,使“三个办 法和一个方案”尽早启动起来并得到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对落实“三个办 法和一个方案”已经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 积极开展工作。   二、要加快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凡已 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当尽快向其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并辅导其填开发票和发 票清单,做到认定一户供票一户。不要等本地区所有自开票纳税人都认定完成后,再 向自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尚未开始或工作进展较 缓慢的单位,要采取措施,加速认定工作。   三、各地在认定工作未完成以前,要及时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未认定的纳税人 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同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四、各局在进行纳税人认定工作时,对于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都必须依法 办理税务登记后,再给予认定。   凡在本通知前已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 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都必须依法补办理税务登记。   五、国家税务总局“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实施后,考虑到我省地理条件特殊且 运输业户较少、总的货物运输量不多等情况,目前我省暂不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 输发票,原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单位,要立即停止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 物运输发票,并收回剩余的货物运输发票。如确实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 票的,省局再根据具体情况下文明确。   六、各地不得违反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 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凡已认定的必须立即纠正。   七、要认真做好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掌握纳税人对“三个 办法和一个方案”的了解程度以及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地税 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等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的下载和使用情况。对尚未下载软 件或操作软件有问题的纳税人,应主动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八、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在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确定定额时,其定额中核定营业税的营业额, 必须达到起征点(月营业收入额1200元)以上。           九、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代开发票 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 附加。   以上所称定额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以上所称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所得税, 是指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照营业额附带征收的所得税。   十、根据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2003年以 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代征,然后再 按税法的规定入库,并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税款结算。   十一、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 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十二、运输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 后,发生退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 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 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运费发票的发票联无法退回 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 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证明单后开具红字运输 发票,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同时将红字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一般纳 税人收到红字发票后,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运输单位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及税款与原开具金额 及税款的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十三、各直属局要将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具体情况,包括采用措 施,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受理情况、认定情况、发证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等书面报告省地方税务局(法制与稽察处),具体的报送时间如下:2004年2月 1日以前,每月的14日和28日各报告一次;2004年2月1日以后,于当年的 6月28日和12月28日各报告一次(传真电话:6853176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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