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1]123号颁布时间:2001-06-12

     2001年6月12日 琼国税函[2001]123号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关费用的请示》(市国税发[2001] 10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据实扣徐。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 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 支出。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上述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