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6)90号颁布时间:1986-09-15
         
        
            
     1986年9月15日 国发(198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
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
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
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
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 依照房产租金
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
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
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
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
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
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船  舶  税  额  表
┌────┬──────────┬──────┬───────┐
│  类别  │    计  税  标  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
│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机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船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车  辆  税  额  表
┌────┬──────┬────────┬────────┬───────┐
│  类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
│    机  │  乘人汽车  │  每    辆      │60元至320元     │  包括电车    │
│    动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              │
│    车  │  二轮摩托车│  每    辆      │20元至60元      │              │
│        │  三轮摩托车│  每    辆      │32元至80元      │              │
├────┼──────┼────────┼────────┼───────┤
│    非  │  人力驾驶  │  每    辆      │1.20元至24元    │  包括三轮车及│
│    机  │  畜力驾驶  │  每    辆      │4元至32元       │  其他人力拖行│
│    动  │  自行车    │  每    辆      │2元至4元        │  车辆        │
│    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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