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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63号颁布时间:2003-02-17

     2003年2月17日 国税函[2003]163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东、江苏、陕西、河南、广东、安徽、甘肃、辽宁、广 西、四川、黑龙江、河北、浙江、吉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关于核定我公司2002年管理费的请示》 (国机企财[2002]34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 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 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 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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