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334号颁布时间:1999-05-21
         
        
            
     1999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9]33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称鞍钢集团)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
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鞍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鞍钢集团所属的1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度由鞍
山钢铁集团公司在鞍山市缴纳企业企业所复部,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鞍钢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
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
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
管职责。
附件:鞍钢集团1999年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全资子公司名称              单位所在地
 1    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2    鞍山建钢房屋开发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3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4    鞍钢集团机械制造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5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6    鞍钢集团沈阳薄板厂          辽宁省沈阳市
 7    鞍钢集团大连轧钢厂          辽宁省大连市
 8    鞍钢集团水泥厂              辽宁省鞍山市
 9    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      辽宁省辽阳市
10   鞍钢集团自动化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1   鞍钢集团电气制造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2   鞍钢集团铸管厂              辽宁省鞍山市
13   鞍钢集团耐火材料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4   鞍钢集团钢绳厂              辽宁省鞍山市
15   鞍钢集团汽车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6   鞍钢集团修建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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