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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80号颁布时间:1994-11-16

     1994年11月16日 (94)财税字第080号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资源税在税制改革前是按生 产数量征收的,今年新税制出台后改按销售数量征收,如果对销售今年年初的库 存原油征税不予抵减去年已纳的资源税税款,会发生重复征税,并要求解决这一 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决定,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数 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其1994年1月1日以后所销售或自用的原油应 纳的资源税中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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