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5日 国税函[1998]20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龙岩卷烟厂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
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
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龙岩卷烟厂 红七匹狼 25×(64+20)  11150元/箱
              硬条翻盖    45元/条
        白七匹狼 25×(64+20)  10000元/箱
              硬条翻盖    40元/条
        富健   25×(64+20)  3625元/箱
              硬条翻盖   14.5元/条
        富健   25×(64+20)  3250元/箱
               全包装    13元/条
        大金湖  25×(64+20)  9615元/箱
              硬条翻盖  38.46元/条
        武夷山  25×(64+20)  9620元/箱
              硬条翻盖  38.4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8]29号)规定,暂按1997
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
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日期为1998年1月1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