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新疆天牧畜产品贸易中心进口智能温室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署税函[2002]503号颁布时间:2003-02-20
2003年2月20日 署税函[2002]503号
乌鲁木齐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关于新疆天牧畜产品贸易中心进口智能温室成套设备免税的请示》
(乌关税[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高科技在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智能温室项目陆续在各地建设,此类项目进
口货物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办理,对进口温室结构材料部分无论是否与设备
签订一个合同,均不能作为设备或设备的配套件予以免税。
新疆天牧畜产品贸易中心利用西班牙政府贷款进口的智能温室设备,按照税则规
定应分别归类,其中温室结构组成部分,包括钢管、纤维复合遮阳网、PC板等不属
于设备范畴,应予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上述项目进口设备部分可按照《通知》
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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