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产品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署税[2000]517号颁布时间:2000-09-05
         
        
            
     2000年9月5日 署税[2000]51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进口产品按优惠
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0]10号),自2000年9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格陵
兰和法罗群岛的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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