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发[1989]244号 颁布时间:1989-09-01
         
        
             
     1989年9月1日 银发[1989]244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直属海关,广东海关分署:
    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8]363号)以来,各海关和人民银行相互配合,在控制非法进口
金银及其制品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些部门和单位利用各种渠道非法
进口金银及其制品,致使境外的金银条、块、锭、粉、金银制品以及含金银的工艺品、
化工产品等不断流入国内,严重地扰乱了国内金银管理秩序。据国务院阅[1989]
191号文件关于从严控制金银进口,加强进口金银管理的精神,现将进口金银及其
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旅客带进黄金、白银及其制品,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银发[1
988]363号文件和《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进口金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办理。各地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都无权自
行进口金银。
    三、凡进口金银条、块、锭、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含金银化工产品,含金银废渣、废液、废料,包金、银制品、镶嵌金银制品等的企业、
单位,一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需要从境外进口金银,各部
门、各单位接受国外捐赠的盎银及其制品,均按本通知的第三条规定办理。        
    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进口金银的批件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作废。人民
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将本地区当
年承办来料、进料加工业务和下年度来料、进料加工业务计划中金银进出口的具体情
况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由总行审批和授权。
    六、凡需要进口金银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贸企业及从事来料、进料加
工的企业,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上报业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海
关的监督管理。
    附件:一、授权分行名单                                        
          二、授权书样本
                                           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一                                                            、
                            授权分行名单                        
    截止到一九八九年八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办理金银进口许可证业务的分行
如下:
    1.广东省分行        
    2.福建省分行
    3.北京市分行  
    4.江苏省分行  
    5.浙江省分行  
附件二:
                   授权书样本
***分行:
  根据你行***号文的请示,经研究,总行同意***单位从境外进口黄金**
数量、**重量,白银**数量、**重量,现特授权你行为该单位发放“金银进口
许可通知”。对此,你行应加强管理和监督。
  授权期限自批准日至年    月日止。
                                                            中国人民银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