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2]外经贸资发第119号颁布时间:1992-03-02
1992年3月2日 [1992]外经贸资发第119号
地质矿产部,建设部,能源部,机械电子部,航空航天部,冶金部,化工部,轻工部,
纺织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文化部,广
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旅游局,民航局,建材局,医药管理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局),河南省经济合作厅,
深圳、汕头经济发展局,厦门外资委,宁波外资局:
为进一步完善两类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制度,现就我部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发
布的《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作如下
补充规定。
第一条 凡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的外
商投资企业,除本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以外,应是生产有形产品的企业。
第二条 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核确
认机关)。经贸部可以以书面方式委托省级审核确认机关考核由经贸部批准并确认的
两类企业。国务院各部、委、局所属单位举办的企业由经贸部确认和考核,经贸部也
可以以书面方式委托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局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或考核。
省级审核确认机关因本地区产品出口企业数量多确需将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考核
工作委托给下一级经贸部门的,须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向审
核确认机关申请确认两类企业,审核确认机关可根据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合同、外资
企业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审核确认,或根据企业投产后的出口实绩,
采用先进技术的实际情况及有关合同的履约情况予以确认。
第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
1.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
结束后九十天内,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考核,并应自这一年起每年的三月底以前向审
核确认机关报送上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和企业年度外汇收支平衡表。
2.企业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是指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本年营业
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3.企业的同种产品内、外销产值按同期实际出厂价格计算,没有内销的价格可比
照的出口产品,其产值可按收汇日企业所在地外汇调剂中心的外汇调入收盘价将出口
收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企业承接境外来料加工业务,外贸公司收购企业的产品出口或委托企业加工出口
产品,按下述办法计算出口产值:承接境外来料加工业务,出口产值只计算其工缴费
部分;外贸公司收购企业的产品出口或委托企业加工出口产品,可凭外贸公司出具的
实际出口数量证明,分别按企业的产品出厂价格和加工费计算出口产值。以外汇结算
的内销产品产值不计入企业的出口产值。
以上规定适用于考核产品出口企业计算出口产值,现行统计制度中对外商投资企
业出口统计的范围和定义不变。
4.审核确认机关对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应会商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税务、外
汇管理、海关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1.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1)一般应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并且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新开发的,
或与国内相同、类似产品比较,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确属先进的。
(3)一般应签有技术转让协议或在合营、合作合同中有技术转让的专门条款;规
定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技术和产品的标准、技术转让的步骤、达到技术和产品标准
的期限以及另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
仅是进口机器设备的性能、效率高于国产设备的一般加工性项目,或主要从事来
件组装的项目不能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2.如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开发的技术确属先进,虽不生产有形产品,可申请参加
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
3.确认考核先进技术企业由审核确认机关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部门
进行,也可先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然后审核确认。
4.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
结束后九十天内,向审核确认机关的申请考核。申请先进技术企业考核的外商投资企
业应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企业生产、销售经营、技术转让实施情况、产品质量、国产
化进度的详细报告。
5.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合格后,除审核确认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外,一般不
再逐年考核。
第六条 两类企业的考核除已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考核投资各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投资者或企业严重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不实行投资申请承诺的,视作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企业在投产后方申请确认为两类企业的,考核可与确认一并进行。
第八条 凡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两类企业,撤销其两类企业称号。
第九条 审核确认机关应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将年度考核合格与不合格的两类
企业名单通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税务、海关、银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省级审核确认机关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将上年度确认的两类企业
名单报经贸部备案;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将上半年度两类企业考核结果报经贸部备案;
并将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撤销两类企业称号的企业名单报经贸部。(确认和考核表附
后)
第十一条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
施办法》与本补充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件:一、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备案表一
二、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备案表二
三、两类企业考核备案表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一: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备案表一(略)
附件二:产品出品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备案表二(略)
附件三:两类企业考核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