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日 财税[2001]89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
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
关于
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
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