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1]2号颁布时间:2011-02-17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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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