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抵、免”税调库情况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
财监字[1998]334号颁布时间:1998-12-07
1998年12月7日 财监字[1998]334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规定: 对实行“抵、免、退”税办法而影响的属
于地方收入的增值税25%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从中央国库就地调入地方国库, 对调库情
况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这
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专员办对“抵、免、退”税调库情况要建立抽查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
企业、国税和国库机关,常年开展日常检查,并在下年5月份以前对上年“免、抵、退”
税调库的税务清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面要求不低于调库额的30%。 开展检查的主要
内容是:
(一)有关企业申报的“抵、免、退”税是否符合规定
1. 列报企业是否具备享受“抵、免、退”税办法的资格。 即是否属于经国家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
型集团公司。
2. 企业申报办理“抵、免、退”税的有关报表、单证是否真实、齐全。 是否按月据
实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换、退税申报表》;是否具备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是否具
备“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是否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
易申请表》;是否经主管其征税和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逐级审核签章。
3. “抵、免、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免税额是否是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
物的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有无将已享受增值税全免政策的免税额重复计入;抵扣额的
计算是否准确,按照税法规定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是否予以如数转出;退税额的计算是否
准确,适用退税率是否正确,按规定当期不予退税的数额是否如数扣除。
(二)国税机关办理“抵、免、退”税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办理审签或擅自
扩大“抵、免、退”税的享受范围,以及多报“抵、免、退”税额的问题。
(三)国库有关调库科目及调库金额是否准确。
二、对检查发现“抵、免、退”税调库中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属企业违规申报
和国税机关违规审批或审批有误的,由专员办发文通知该国税机关办理更正,并抄报当地
国库;属国库部门违规办理调库或调库有误的,由专员办通知该国库机关办理更正。对严
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办理审批调库或企业虚报、套取“抵、免、退”税额的,除按规定纠
正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请有关
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员办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部报告。
三、各专员办每年要对“抵、免、退”税调库情况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
真总结,并在下一年度6月底前向部报告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同时附送《“抵、免、
退”税调库检查情况表》。
附件:“抵、免、退”税调库检查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