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综〔2013〕109号颁布时间:2013-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公布第三批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范围的处理企业名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2日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