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一)
            财综[2002]25号颁布时间:2002-04-22
         
        
            
     2002年4月22日 财综[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全国性及
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2001年全国
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
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
《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
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
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自2002年1
月1日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
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
政、计划(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其中,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在本通知规定
《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计划(物
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同时,应在目录中注明哪些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于2002年5月
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四、自2003年起,财政部将会同国家计委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
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及要求,
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目录,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请用
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今后,凡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分
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联合批准;调整行
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联合批准。
  五、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计划
(物价)部门对本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项目。同时,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降低过
高的收费标准。
附件: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管理文件依据
一  公安
       1.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字[1994]37号 
       2.外国人证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1)准予停留章
       (2)居留证(含临时、延期)
       (3)出入境证
       (4)旅行证(含延期)
       (5)定居身份确认表       
       (6)苏蒙朝探亲邀请书       
       (7)准迁证
       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价费字[1993]164号
       (1)护照                      计价格[2000]293号
       (2)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期
       (3)入出境通行证
       (4)往来(含前往)港澳
         通行证
       (5)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                价费字[1993]164号
         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1]1835号 
       (7)台湾同胞定居证                 价费字[1993]164号
       (8)华侨回国定居证                 同上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价费字[1993]164号
         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1]1835号
       4.加入、恢复或退出中
        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证书费)                     财预[1994]37号
  ▲     5.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1994]37号
       (1)人员证件 
       (2)交通运输工具证件
       (3)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
  ▲    6.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计价格[2001]523号  
  ▲    7.往来港澳小型船舶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 ]240号,
        查验簿收费                     财预字[1994]37号
  ▲    8.出海船舶、船民证件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及计价格[2000]932号
       (1)出海船舶户口簿
       (2)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3)出海船民证
       (4)临时出海船民证
       (5)合资船船员登陆证
       (6)合资船船员登轮证
       9.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字[1994]37号
       (1)户口簿
       (2)户口迁移证件
       (3)暂住证
       (4)寄住证
  ▲   10.重大、特大交通事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故处理费                      财预字[1994]37号
      11.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含加急费)                   计价格[1995]873号,
                                 财预字[1994]37号 
  ▲   12.机动车辆号牌工本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费                        财预字[1994]37号
       (1)号牌                      计价格[1994]783号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同上
       (3)号牌架                     同上       
       (4)机动车彩色照片                 同上
  ▲   13.机动车辆行驶证工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本费(含临时)
  ▲   14.机动车辆安全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费
  ▲   15.机动车登记证书工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本费                       计价格[2001]1979号
  ▲   16.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   17.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字[1994]37号
  ▲   18.驾驶证年检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19.驾驶员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20.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1994]916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   21.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7]162号,
                                    计价费[1998]29号,
                                 财预字[1994]37号 
      (1)公务用枪持枪证
      (2)民用枪支持抢证
  ▲   22.特种刀具管制证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工本费                        财预字[1994]37号
      (1)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
      (2)匕首佩带证
      (3)特种刀具购买证
  ▲    23.爆炸物品管理证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