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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颁布时间:2015-0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深圳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以电子数据方式开具、收取、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合法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二、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并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认的企业,可以开具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规范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制订,符合电子发票业务和技术规范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使用电子发票。
  三、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电子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如实完整开具,并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保存、报送。
  四、取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电子发票的信息可以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授权的第三方网站进行查询验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伪造、变造电子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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