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粤国税函〔2015〕43号颁布时间:2015-01-23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