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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3〕114号颁布时间:2014-01-14

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研究会秘书处,省局青岛培训中心: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提出了严格明确要求。现就全市地税系统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颁布《条例》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提出了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的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颁布《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行动,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以过硬作风取信于民、带领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进的坚强决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税部门既是执法部门,又是公共服务部门,其作风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全系统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以良好作风赢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好评。

  二、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条例》对各级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了全面规范,是一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反对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全系统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局党委10条配套规定,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逐条学习《条例》规定,弄清楚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做条例执行的明白人,自觉用《条例》规范自己的行为。要强化宣传教育,促进全系统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大力倡导和建设节约文化,努力在全系统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

  三、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市地税系统要按照《条例》精神和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各项管理规定,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各基层局要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实际细化完善配套制度,切实把《条例》及上级的各项要求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使之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对《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的,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打折扣、搞变通。对《条例》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要具备条件,各单位要先行一步,严格制定措施,严格要求落实。

  四、要坚决执行《条例》规定。全系统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突破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采取硬指标、硬措施,切实整改群众和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维护《条例》的约束力和管控力。各级党委(总支)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的有效组织工作体系,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整改、严于律己,树立标杆、以上率下,以坚定的决心不折不扣地推动《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市局监察室、办公室、财务处、巡视办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破窗”效应,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在全系统上下要养成不敢浪费、不能浪费、不想浪费的习惯,树立厉行节约的新时代地税形象,为“廉洁青岛”贡献正能量。

  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要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附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31223

  附件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102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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