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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6号颁布时间:2014-01-06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凡持有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若纳税人在20131231日后仍持有发票票面注明“2013年年底前开具有效”的空白普通发票,不得继续开具,应于2014131日前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二、纳税人缴销空白普通发票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需缴销的空白作废发票;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卡(领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201411日起,对仍继续开具作废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二)自201421日起,对未按规定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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