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6号颁布时间:2014-01-06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凡持有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若纳税人在2013年12月31日后仍持有发票票面注明“2013年年底前开具有效”的空白普通发票,不得继续开具,应于
二、纳税人缴销空白普通发票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需缴销的空白作废发票;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卡(领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
(二)自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