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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8号颁布时间:2017-01-17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省近几年工作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 3

二、制造业 5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四、交通运输业 7

五、建筑业 8

六、饮食业 8

七、娱乐业 15

八、其他行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1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事后发现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二)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低于3%

  三、本公告自201711日起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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