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5]11号颁布时间:2015-05-25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0]70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具有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