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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2015〕11号颁布时间:2015-04-08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税校,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闽委编办〔2014〕149号),自即日起启用“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印章。
特此通知。
附件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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