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闽财税〔2014〕31号颁布时间:2014-11-17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跨设区市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本级2014年1-8月(税款所属期)已征收入库的收入比照财政部办法,不再调库,由省财政根据省国税提供的预缴增值税收入情况在2014年年终结算时予以调整,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厦门市实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