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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2013〕150号颁布时间:2013-11-29

各市、县(区)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编办〔20131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梳理用编情况,严禁超编

  各单位要全面梳理行政编制使用情况,严格编制的管理使用,严禁超编进人、超编使用干部。对行政超编的,要及时调整;对部分单位工勤超编的,必须空出行政编制,确保总编制不超编。

  二、认真核对编制信息,确保无误

  各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等信息已由省委编办统一导入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编制管理系统”),请各单位根据目前人员编制情况进行核对,并于1215之前完成核对。本通知下发后,原单机版核编软件不再使用,机构编制相关工作均通过编制管理系统处理。

  三、严格依照流程操作,规范管理

  (一)编制使用管理。各设区市局在拟定招考公务员计划、接收系统外工作人员、从其他设区市局调入工作人员和拟使用领导职数前,必须先通过编制管理系统提出编制使用申请。申请时,在编制管理系统中输入申请数量,打印《机关单位申请使用编制及领导职数审核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同意使用人员编制或者领导职数后,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申请同意的,不得办理调动或任命手续。

  (二)人员入编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办完招考、调任、聘用、任命手续后,在编制管理系统中输入新进人员的资料或者修改人员信息,办理入编手续或信息修改手续。

  (三)人员核减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出,辞职、辞退、离退休等自然减员时,应变更编制管理系统中的人员数量,然后持单位同意调动,辞职、辞退、离退休等批文复印件,加盖人教部门印章,办理核减手续。

  具体办理要求及程序,请登录编制管理系统,参阅核编流程说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1111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委编办〔2013188

  各市、县区(委)编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委第一次会议关于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闽委发〔20135号)精神,适应网络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需要,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我办在《福建省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闽委编办〔201371号)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1018

  福建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设置、编制执行行为,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财政管理相协调的控制约束机制,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社会监督,推进政务公开,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闽委发〔2013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等机关,以及各级各类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实名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编制、人员等方面。

  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性质与规格以及其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经费渠道、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

  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编制结构、核编依据等。

  人员管理的内容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入编时间、使用编制类型、职务、岗位类别等。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省、设区市(实验区)、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分别为本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机构编制核编证》和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本单位机构编制与在编人员进行管理,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予以审核确认。非涉密单位使用部署在政务网上的网络版信息系统,涉密单位使用部署在涉密电脑上的单机离线报送版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机构编制核编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制作、发放,信息系统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开发和日常管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核编证》的管理和使用,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实名制核编手续,并根据核准的机构编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中的机构编制信息;办理非涉密单位的核编应通过网络版信息系统操作,办理涉密单位的核编应通过部署在涉密电脑上的信息系统操作。

  第八条 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领《机构编制核编证》并部署相应版本的信息系统。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持批准文件、《机构编制核编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或转制等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其主管部门应当按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核编证》注销手续。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拟定招考计划或调入工作人员前,应当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在组织、人事部门办完人员调配手续后,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减员时,应当按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核减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领导职数,必须先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才能办理其他手续;党委、政府任免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后,所在单位应当办理核编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在人员职务调整后,应当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动手续。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核编证》实行年审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持在编人员花名册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核编证》年审。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数据实行季报制度。各设区市(实验区)机构编制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通过部署在涉密电脑上的信息系统汇总本地区完整机构编制数据后生成季报报表,将表格及电子文档连同涉密单位的信息系统上报数据拷盘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在编制类别和限额外进入,不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需要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应当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后,除涉密事项外,各级各部门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本级本部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职责(任务)情况;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规格、性质、经费渠道、内设(下设)机构等基本情况;编制基本情况,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领导职数等;实有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所用编制类型、职务、在编状态等。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通过12310举报电话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机构编制部门举报或投诉,机构编制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429印发的《福建省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闽委编办〔2008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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