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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9号颁布时间:2021-12-01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划转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征收后,除《通知》另有规定外,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征收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四项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海域使用金以海域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海岛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海域、海岛等跨行政区域或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按照审批或登记部门在审批、登记时指定的属地确定征收机关。

  三、缴费人按照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文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和金额,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涉及竞买保证金的,由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将竞买保证金抵作非税收入,并在规定期限内代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余款由缴费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缴款成功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提供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缴费人凭非税收入票据办理相应权证。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六、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后,减免事项的办理流程、程序等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缴费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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