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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

财社字[1997]164号颁布时间:1997-11-28

     1997年11月28日 财社字[1997]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 1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6 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制作发放残疾人证的经费负担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 综字[1997]131号文件和计价费[1997]16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残联向中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时缴纳的工本费(每证0.55元)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及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时,一律不 得收取费用。各地残联在核发残疾人证过程中发生的证件运输、保管及登记、申领等 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核定残联事业费时统筹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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