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会[2008]26号颁布时间:2008-10-13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会计管理,规范农村会计工作,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和谐稳步发展,根据《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制定我省进一步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简称代理服务工作,下同)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早在2000年,我省一些县(市)已开展了农村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2003年,省财政厅、监察厅总结了局部地区改革经验,决定在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扩大会计委派制试点,建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集中核算,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村账乡镇代管”。2004年,省财政厅进一步要求各地深化农村会计委派制试点,并对全省村账乡镇代管工作进行了检查,促进了改革健康有序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充分肯定了农村会计委派制的改革,中办发〔2006〕32号文件指出:“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力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国发〔2006〕34号文件要求:“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据此,财政部总结各地经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到做好村级会计代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增强广大农民参政、议政能力,强化农民主人翁意识,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权建设;有利于增强乡镇政府的服务职能,实现乡镇财政部门由征管型向服务型转变;有利于贯彻落实《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范农村会计处理,严肃农村财经纪律,加强农村源头治腐,有效控制农村村级债务增长,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结合党和国家关于开展农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新精神,完善前期“村账乡镇代管”改革工作,进一步强化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建设,改进代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努力扩大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服务面,提高服务水平,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持续平稳地深入进行。
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及主要内容
(一)代理服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代理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全省开展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督导、检查全省各市(区)开展代理服务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代理服务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代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备案和汇报有关情况。
(二)代理服务工作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各代理服务机构依法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实施代理服务后,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04〕13号)要求,继续坚持“三个不变”原则,即坚持被集中核算村(组)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坚持村民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不变;坚持村民民主自治原则不变。
(三)代理服务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形式,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双委托”管理,即代理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各行政村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办理财务报账事项,其资金由代理服务机构根据《会计法》和《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委托协议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段),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时间。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为各村在银行统一开户,分别建账,分户核算。具体报账时间、报账程序、财务公开时间、方式由各乡(镇)指导代理服务机构与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备案,再经各市(区)、省直管县财政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四)代理服务工作应加强系统内部运行控制管理,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和工作流程,确保各岗位分工明确、各环节职责清晰,实现权责一致、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