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综[2010]111号颁布时间:2010-07-12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59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法院案款管理,完善人民法院案款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参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印制的“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式样,结合我省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我们印制了“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现将票据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原法院系统自行印制的“广东省法院系统代管款(物)收据”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第一至第五联分别为存根联、记账联、收据联、附卷联、提款联(式样见附件,其中第二至第四联式样同第一联)。
三、“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向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购领,领购计划请及时报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向深圳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购领;全省各中级法院(深圳中院除外)、基层法院分别向上一级法院申领。
四、“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仅限于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案款(执行款)时使用,请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59号)的规定加强对该票据的管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式样)(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