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纪发[2002]31号颁布时间:2002-12-24
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对通讯费实行货币化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
省垂直管理机构驻穗以外的单位通讯费补贴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一)正副省(部)级每月发放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副厅级)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正处级)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调研员(副处级)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二)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全年通讯费开支超出补贴标准的,年终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报省委党廉办备案后,可据实报销。
三、通讯费补贴的发放和经费渠道
通讯费补贴按月单独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单位的公务费中列支。
四、实施时间
通讯费补贴从2003年1月起实施。
实施通讯费补贴后,原公费配备的公用移动电话一律取消。原对在职人员通讯费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凡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在职人员应自行配合通信工具,保证工作需要。
六、离退休和离岗退养人民的通信费补贴标准,仍按粤办发[1998]17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各地可参照此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纪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