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函〔2013〕98号颁布时间:2013-10-29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税系统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全省国税系统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川国税发(2013)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报告目的
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变动。建立税收政策执行分歧协调机制,在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就涉税事项产生意见分歧时,做好协调工作,努力实现税收政策执行口径的统一。
二、报告内容
(一)合并、分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059号〕第一条、《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第十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自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报送企业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并依法缴清税款。
(二)减免税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四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三)欠税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6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如果欠税达五万元以上,以变卖、赠与、抵押、质押、投资等形式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应在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填写《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提供拟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时限结清税款。
(四)关联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第十条)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
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纳税人及关联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可抗力灾害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其他经营情况变化的信息。
(六)开立存款帐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应当自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开立或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申请表的复印件。
(七)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第三条)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存储备查。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
(八)纳税人如果发生歇业、歇业后复业、经营情况变化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信息。如歇业或歇业后复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歇业或复业登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第九条)
(九)企业发生其他重大涉税事项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三、报告形式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四、报告要求
1.未按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本通知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3.本通知自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