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便函〔2013〕22号颁布时间:2013-08-0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根据各地反映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继续使用原货运税控专用设备及国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票使用货运税控专用设备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税机关代开货运专票所需专用设备问题
对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7号)第六条第二款“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代开专用设备,省局已按全省每个县(市、区)一套专用设备的配置标准统一进行采购。各地领取数量和时间省局另行通知。
二、关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使用原有货运税控系统的发行时间问题
如果纳税人需要在2013年7月内继续使用原有的货运税控系统开具由地税部门监制的货运发票,各地可于
三、关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新购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的抵减问题
如纳税人不愿意继续使用原有的货运税控专用设备,自愿新购货运税控专用设备的费用,按第一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规定,允许抵减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