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8-23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高效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涉及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信息化应用为支撑,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载体,以落实税源分类管理为抓手,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精细化管理实施工作。
第四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按税收属地征管原则,实施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从土地流转、建设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组织、房屋交易到物业管理的全程监控,开展从项目登记到项目结算的跟踪管理。
第五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区(市)县范围开发的多个项目,实行专业统一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并实施税收征管。对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开具《外管证》的,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应纳税款;对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未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补征应纳税款。
第七条 根据一户式管理要求,分户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管档案,按项目设置管理台帐,完善项目管理资料。
第八条 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四川省成都市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监督预收款等应税收入的票据使用。对符合自印发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其申请报批同意印制《××××公司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
第九条 对外出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为其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后,按规定办理普通发票准购证。同时,应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结合房地产开发规模、销售进度、经营实际等因素按每一开发项目准确鉴定发票适用种类、数量。
第十条 比对分析每一开发项目发票使用情况与同期纳税申报情况,发现纳税异常的,及时开展税收质疑约谈。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对跨区(市)县使用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按照《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
第十三条 加强申报征收管理,结合综合治税工作要求,全面收集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一)在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土地名称、座落地点、土地面积、土地性质等涉税信息,制作《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表》(见附件1)。
(二)在开发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收集建设用地规划、施工平面图、建筑工程发包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拆迁补偿合同、水、电、气协议、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等涉税资料,制作《新开发项目施工登记表》(见附件2)。
(三)在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收集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等涉税资料。
(四)在开发项目取得工程竣工报告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工程竣工时间、决算金额等涉税信息。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具体掌握每一开发项目纳税及整体开发情况,通过对收入、费用、成本等指标的比对分析,综合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重点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纳税评估:
(一)核实开发项目数量及开发项目地点。重点核对基本情况资料、竣工验收证明书、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等资料,对影响主营业务的有关问题进行审核。
(二)核实开发项目的开发面积情况。重点核对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联建协议等资料。
(三)核实开发项目的可售商品房面积。重点抽查开发项目的回迁安置协议、联建协议、房屋销售合同,结合开发项目座落地点等情况判定回迁或联建商品房的真实面积,核实开发项目可售商品房面积的真实情况。
(四)核实开发项目的销售单价与同期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异常。
(五)核实商品房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的方式予以确认,有无延迟确认或少确认收入的情况。
(六)在核实开发项目应结转收入的已售商品房面积、商品房销售单价、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方式的基础上,根据核实的开发项目平均售房单价与已售商品房面积,计算开发项目应转收入数额并比对实际已转收入数额,确认收入的准确性。
(七)按开发项目进行成本审核。对同时进行多个项目开发的,重点审核是否正确区分成本核算对象界限;对一次性发生属多个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费用或分批开发的项目,重点审核一次性支付的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各类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
(八)核实开发项目单位成本是否准确,确认已结转经营成本的准确性。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期销售费用绝对差额较大的,重点审核是否与销售收入的增加存在合理配比关系,审查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按比例扣除,两者划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大额销售开支变相扣除等问题。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期管理费用绝对差额较大的,重点审核经营规模及产品结构是否有较大调整。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期财务费用绝对差额较大的,重点审核同期贷款利率的变化情况、财务报表借款的增减情况、资金使用及构成的变化。
第十六条 依托信息技术,探索建立指标警戒体系。根据房地产行业纳税情况的历史数据,开展行业税收负担率、成本利润率、销售收入利润率、营业税负担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指标的分析。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专人管理与微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房地产行业的征管实际,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工作考核,落实管理责任,细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促进征收到位。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具体工作措施。
附件1: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表(略)
附件2:新开发项目施工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