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2005年的“双薪”所得,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实际取得“双薪”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将“双薪”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