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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73号颁布时间:2005-10-1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2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明细申报的重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主动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4号)规定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二、对其他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纳税人,凡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一)纳税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
  (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有该纳税人收入和扣税情况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三)扣缴单位向该纳税人开具的扣缴税款凭证或《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四)扣缴单位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该纳税人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的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三、关于完税证明的印制和管理
  (一)完税证明的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样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发,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统一到省局领取。
  (二)完税证明的填开。开据完税证明属于试点性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要求和纳税人所具备的条件填开,填开完税证明原则上实行计算机打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滚筒式或平推式打印机打印。
  (三)完税证明的管理。税收票证管理部门负责完税证明的保管和领发,税款征收部门负责完税证明填开,税务管理人员向税款征收部门签收已填开的完税证明后,负责完税证明的复核、发放,三个部门适时进行核对。对已开具完税证明的个人,应采用电子化数据备份或其他方式做好相关资料保存,对重点纳税人开据的完税证明复印件,按川地税发[2005]44号文要求,归入重点纳税人个人收入档案。
  (四)完税证明的送达。完税证明开具后,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将其送达纳税人,也可采取由税务机关邮寄、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领取、委托第三方送达等多种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确保纳税人涉税资料和相关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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