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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发[2005]45号颁布时间:2005-06-1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转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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