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8日 川地税函[2005]75号
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南希总字[2005]
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
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35家企业提取
180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各所属企业在核定额度(详见附件)内上交的管理费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
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立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总机构所属企业年度上交管理费定额核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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