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9日 川国税办发[2005]1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各地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
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中
反映的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0万。
二、小规模企业年累计开票金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又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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