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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50号
颁布时间:2007-06-2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采取由全区国税系统在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地税系统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以下简称一税一费),或由各级主管地税局派人到同级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场所在国税局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直接征收一税一费。具体采取何种办法,可由同级国税、地税局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二、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征收所在地适用税(费)率征收。
三、主管国税局代征一税一费时,统一使用地税系统征收票据,由主管地税局负责向主管国税局提供代征一税一费所必须的征收票据,国、地税双方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等工作。
四、主管国税局应将代征的一税一费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
五、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一税一费,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一税一费,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六、为确保主管国税局代征地方一税一费工作的顺利进行,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开发一税一费代征软件,挂接在国税系统的综合征管软件上。在代征软件开发使用前,暂以人工方式进行税款代征和票据代开工作。
七、主管地税局每月终了后应及时对主管国税局代征的一税一费入库信息进行统计、上报。主管国税局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将代征方一税一费入库信息按月传送给主管地税局和财政局。
八、各县(区、市)财政局按照主管国税局代征一税一费入库数的5%给予代征工作补助。
九、由全区国税系统统一代征一税一费是加强税收征管和有效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密切协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代征的一税一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
十、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和财政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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