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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发[1994]8号
颁布时间:1994-07-05
各地、市,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问题,我区作如下规定:
对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每月800元予以扣除;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500元/人,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通知》中第四点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再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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