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7]568号
颁布时间:2007-06-1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有粗加工、精加工的区别,根据《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商建发[200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明确如下:
一、凡以肉桂、桉树和香茅草为原料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按增值税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二、凡以初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为原料,经精加工而成的纯度较高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属于精炼油,按增值税税率17%征收增值税。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派发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