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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南宁海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海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桂财税[2007]43号颁布时间:2007-04-10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南宁海产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试点地区的转制单位名单已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批准,具体名单附后,按财税[2007]3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我区试点地区文化单位具体名单,由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审定,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南宁海关另行发布,按财税[2007]3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2005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分别以桂财税[2005]38号、桂财税[2005]39号、桂地税发[2005]93号、桂地税发[2005]98号、南关税[2006]58号、南关税[2006]69号各自原文转发财税[2005]1号及财税[2005]2号2个文件,请一并执行。

附件:我区试点地区已经中央文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宣复核批准的转制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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