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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桂税发[1994]211号
颁布时间:1994-05-04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是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务院重新明确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各地不得随意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项目。
二、《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第2点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是指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后除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外,保留的补贴、津贴(我区为52元).各地不得随意自定免税标准。
三、《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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