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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桂财发[2000]17号
颁布时间:2000-11-11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区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我区定为800元。
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标准,我区定为800元。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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