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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桂财社[2003]21号颁布时间:2003-05-04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2号文)精神,考虑到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出现后,广大卫生医护工作者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不顾个人安危,投身到防治工作的第一线,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他们继续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和保护其身心健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一线人员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在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隔离区内工作的医护工作者和直接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
  (二)在定点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烧门诊接诊的医护工作者,疾病预防部门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疫点区参加处理、消毒、流行病调查等工作的防疫工作者,以及深入疫点医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5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所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精神,上述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执行时间从2003年4月1日起。疫情解除后同时终止执行。
  四、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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