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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宰杀乳猪加工销售是否征收屠宰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发[1995]52号
颁布时间:1995-03-29
桂林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桂地地税报[1995]12号《关于宰杀乳猪加工销售是否征收屠宰税的请示》收悉。关于宰杀乳猪加工销售是否征收屠宰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屠宰猪、牛、马、骡、驴、羊等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依照本暂行规定缴纳屠宰税”和第三条:“屠宰税按头定额征税。猪每头8元;牛、马、骡、驴每头10元;羊每头1元”的规定。对在我区境内屠宰的猪、牛、马、骡、驴、羊等牲畜,不论大小,一律按照上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屠宰税。考虑到我区的历史习惯,对单位或个人收购外运的猪苗,可暂免征收屠宰税。猪苗的划分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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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区财政厅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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