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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58号颁布时间:1996-04-25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的精神,现对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学校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开展的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校办企业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全部上交学校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否则,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的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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