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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5]72号
颁布时间:1995-03-11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35号),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填列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数据在税源报表的“其它”栏统计填列。
二、乡镇企业随所属行业统计填列。
三、“比上年同期增减额”栏,1994年度汇算清缴汇总表可暂不填列,但从1995年度起上栏应如实反映填列。
四、报表19行“其中:减免税企业户数”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企业发生亏损的户数。
五、对少数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可不在报表中反映,但在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季报说明中要有较详细的说明。
六、对实行集中缴库办法的部门,按规定应就地征税的企业由各地统计,集中由国家税务总局缴库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计。
七、各基层单位按各自征管范围填报统计报表。总的原则是,谁负责征收,便由谁统计,并分别按中央级、地方级(即入中央库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级、入地方库的企业所得税为地方级)编制两套税源报表报送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各市、县、局在汇总时,属中央级的税源报表由国税局负责汇总上报,属地方级的税源报表由地税局负责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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