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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7]423号颁布时间:2007-05-1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份市、县国家税务局提出的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上线后是否可使用旧版的四联税收通用完税证[(20001)桂国完]的问题。现予以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精神,我区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统一启用一式四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旧版四联税收通用完税证[(20001)桂国完]仍可继续使用。现存旧版票证用完后,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的票证。各地在使用旧版的四联税收通用完税证时,要提前做好票证套打格式的设置工作,以保证票证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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