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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贺县种子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发[1996]186号
颁布时间:1996-08-08
梧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贺县种子公司是否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梧地地税报字[1996]3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l号文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对种子公司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值保、配种、试验示范;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等,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种子公司经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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